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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晚婚晚育政策主要在1970年代至1980年代间提出并逐步明确。具体来说,1973年,国家提出了“晚、稀、少”的生育政策目标,其中包括鼓励晚婚晚育的内容。随后,在1978年,该政策目标被明确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宣传口号,并进一步在1980年得到巩固。另外,晚婚是指在法定最低婚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而晚育则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
在2024年,国家层面已取消对晚婚晚育的额外奖励规定。但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例如,在产假方面,女性员工的产假期限得到延长,且配偶的陪护假也有所增加,旨在更好地支持家庭育儿。同时,晚育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可能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以减轻其经济压力。此外,一些地区还出台了生育支持相关措施,包括经济支持、服务支持等。
晚婚晚育是国家出台的政策,但并非强制性,而是鼓励性、提倡性的政策导向。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晚婚晚育的具体年龄,且取消了曾经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规定,如延长婚假、生育假等。然而,一些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能会对晚婚晚育夫妻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如产假延长、配偶陪护假增加等。另外,国家目前更注重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支持,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晚婚晚育政策并未完全取消,但相关鼓励性条款和假期已被取消。目前,国家层面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而是倡导适龄婚育,并鼓励夫妻按照政策生育。同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生育支持政策,包括经济支持、服务支持等,以营造良好的生育环境。因此,虽然晚婚晚育不再是国家的鼓励性政策,但适龄婚育和生育支持政策仍然是国家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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